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,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意外伤害的,学校应承担责任;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责任。学校放假期间,学生到学校玩耍受到伤害的,学校应没有责任。目前学校有给予学生办理的意外保险,现实中多由保险公司赔偿。
一.一般侵权行为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件
(1)故意、过失的存在;
(2)违法性的存在;
(3)损害的发生;
(4)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。
二.行为人须有故意或过失有五个要件的:
(1)须有损害存在——损害要件;
(2)须损害系被控行为所致——因果关系要件;
(3)须加害行为违法——违法性要件;
(4)须行为之际有过失——过失要件;
(5)须加害人有责任能力——责任能力要件。
三.有四个要件的:
(1)损害;
(2)行为的违法性;
(3)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;
(4)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
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侵权责任。
第一千二百条
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第一千二百零一条
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,受到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