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吉财经网
您的当前位置:首页网络上怎样判刑

网络上怎样判刑

来源:国吉财经网


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、数据,组织活动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“开设赌场”行为:

(一)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;

(二)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;

(三)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;

(四)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。

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
(一)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;

(二)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;

(三)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;

(四)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,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;

(五)参与网站利润分成,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;

(六)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,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;

(七)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;

(八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显示全文